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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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君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 黃玉春郭翔豪 告訴被告陳君福毀棄損壞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08條、第357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黃玉春、郭翔豪與被告均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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