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公然侮辱、收受贓物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