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97年度執更字第377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