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0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