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5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文森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劉怡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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