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63號上訴人 洪福來 即被告被上訴人 邱水田 ○○0號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263號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建物(即高雄市○○區○○段○○○○號,課稅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900元)及所坐落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3,159,04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9,940元(計算式:100,900元+3,159,040元=3,259,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