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李重瑩
王葦茵 被告 盛貽綠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依法應徵如附表「應徵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部分所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二人依法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原告│請求金額│左列請求金│請求金額其│應徵金額││號││(A)│額之應徵裁│中工資部分│(D)│││││判費金額│,暫免徵裁││││││(B)│判費1/2金│││││││額(C)││├─┼────┼──────┼─────┼─────┼────┤│⒈│李重瑩│1,695,543元│17,830元│7,777元│10,053元│├─┼────┼──────┼─────┼─────┼────┤│⒉│ 王韋茵 │82,014元│1,000元│500元│500元│├─┴────┼──────┼─────┼─────┼────┤│總計││││10,553元│├──────┴──────┴─────┴─────┴────┤│備註:應繳金額(D)=(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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