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告 賴雅蓉 訴訟代理人 柏建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