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0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伍貳伍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玻璃球1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淨重:1.5274公克,取樣量:0.0015公克,驗餘淨重:1.525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825號卷第54頁),確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聲請意旨另就扣案之玻璃球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該玻璃球1個,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27日以新北檢錫法字第13731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予以處分銷燬在案,有該署處分命令、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109年度毒偵字第6731號卷第24頁、本院卷第11頁),是扣案之玻璃球1個既經檢察官處分銷燬在案,即已滅失,聲請人猶聲請併予單獨宣告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