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七六號
上訴人有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水 被上訴人丙○○
乙○○甲○○己○○戊○○丁○○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原審卷二第二一○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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