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二號竊盜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