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附表:
┌──────────────────────────┐│附表:94年度除字第37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號││││││考│├─┼─────┼───────┼──┼──┼──┼─┤│1│ 舜全 電子股│88ND-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2│舜全電子股│88ND-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3│舜全電子股│88ND-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4│舜全電子股│88ND-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5│舜全電子股│88ND-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