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木志┌──────────────────────────────────────────────────────┐│附表:94年度除字第3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永兆星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 竹東 │93年10月31日│6,400元│KC0000000││││有限公司 羅榮勝 │分行│││││├──┼───────┼────────┼──────┼──────────┼───────────┼────┤│002│永兆星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3年10月31日│6,620元│KC0000000││││有限公司羅榮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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