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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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原告 蘇孟霖

被告 傅郁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5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所載,對原告行詐之詐欺犯罪集團雖係由被告及同案被告丙○○、甲○○、乙○○及其他不詳人士組成,然原告遭詐所匯入如起訴書附表1之1編號7所示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係由同案被告丙○○、甲○○、乙○○前往提領及層轉交上手,被告並未參與原告遭詐部分之犯行,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提起公訴,是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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