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95年度訴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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