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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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土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4號民國99年11月2日辯論終結原告 鍾添明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邱基峻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張芳綾 律師被告台東縣政府代表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謝錦川
劉錦亮 上列當事人間土石採取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經訴字第099060524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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