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承軒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承軒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承軒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9月3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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