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 年度 聲字第76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昱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昱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昱峯(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14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毒品相關案件2次及違反森林法案件2次,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持有毒品純質淨重20克以上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2項、第1項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86萬9708元

有期徒刑2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15萬元

犯罪日期

112.04.11至

112.04.12

113.03.25

109年10月間某日

111.11.20至111.11.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163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408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341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104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88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29號

判決日期

113.08.21

113.08.21

113.07.11

113.11.1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88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90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29號

確定日期

113.08.21

113.09.19

114.01.06

114.01.04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748號(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6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97號(苗栗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217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7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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