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8號

聲請人 陳伯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910-3

1

1000

002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1349-3

1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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