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75號
原   告  李禺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腳婆企業社郭志賢楊若鈴 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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