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75號
原 告 李禺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腳婆企業社即 郭志賢 、 楊若鈴 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