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6號

聲請人福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

代理人 謝玉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台灣瑞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001~3200

200

2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