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6號
聲請人福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
代理人 謝玉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88-ND0003001~3200
200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