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6號

聲請人 蔡昀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9-01-3078335-2

1

1000

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9-01-3078336-4

1

1000

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9-01-3078962-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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