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6號
聲請人 蔡昀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9-01-3078335-2
1
1000
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9-01-3078336-4
1
1000
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9-01-3078962-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