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禾旺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山興業有限公司、 高靖芳 間請求違約
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689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