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4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新小字第4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26日上午10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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