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被告乙○○男二右一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