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47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郭又 菘
黃良俊
被 告 洪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94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55條第1項但書
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1,697元,及其中69,411元自民國97年1月
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中變更其聲明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核原告所為之變更,要屬聲明之減縮,與前揭規定相符,自
應准許。
三、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起
訴時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惟其所為前揭訴之聲明變
更,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規
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之範圍,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改依小
額程序繼續審理,本院並已於107年11月27日裁定本件改依
小額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銀行)請領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新光銀行清償帳款,如有
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
、第15條之約定,應自新光銀行墊款予特約商店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率計付欠款之循環信用
利息。詎被告自94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至97年1
月28日止,尚積欠本金69,411元、利息29,444元,合計98,8
55元未清償。而新光銀行業於97年1月2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
原告,並依法公告。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六、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信
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信用卡資料查詢、帳
單明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
讓與公告等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卷第5至12頁、本
院卷第16至25頁),經本院審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均與原
告主張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八、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係以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之當事人敗訴事實為依據,減縮部分既未經法院裁判,自毋
庸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72)廳民三字第0030
號、(72)廳民一字第0614號要旨參照),惟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之結果,該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1,697元,嗣於訴訟程序
中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98,855元,是本件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而原告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
則應由原告負擔,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