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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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753號
原   告  昌金葉
       林美吟
       林美潔
       林衍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 律師
       簡婕 律師
被   告  許盛全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稚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
㈠原告昌金葉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2樓建物(
下稱系爭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號3樓建物(下稱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
系爭2樓房屋前於民國100年8月起陸續於臥室、後陽台天花
板處發生嚴重漏水現象,當時原告昌金葉多次委請水電工與
被告一同實地勘查,均顯示漏水原因可能為系爭3樓房屋水
管破裂所致;嗣被告於100年12月27日出具保證書保證3樓經
由做新水管明管後如果2樓再漏水被告負完全之責(原證2)
,兩造遂於100年12月28日達成和解(下稱系爭100年和解契
約),和解內容為被告將系爭3樓房屋冷水管改為明管之方
式修復漏水,原告昌金葉自行修繕系爭2樓房屋因漏水所致
損害。惟105年1月30日起,原告家中發現原漏水處附近再度
發生漏水現象,自同年12月10日起,更是完全未有任何中斷
現象,經多次通知被告,被告均拒絕配合修繕。系爭3樓房
屋因水管破裂等漏水問題,導致系爭2樓房屋嚴重漏水,侵
害原告昌金葉之房屋所有權,以及原告等之身體健康權及居
住安寧人格利益,原告等自得依所有權侵害排除請求權、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系
爭3樓房屋修復或由被告自行修復漏水,並賠償原告等因系
爭3樓房屋漏水所受損害。
㈡本案係於簽訂系爭100年和解契約後所另發生之漏水情形,
自不受原和解效力之拘束,亦不可歸責於原告:
兩造於簽訂系爭100年和解契約,係因100年8月間系爭2樓房
屋發生漏水情形,原告當時多次委請水電工與被告一同實地
勘查,均顯示漏水原因可能為被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水管
破裂所致,是後原告與被告多次協調,被告均置之不理、拒
絕修繕,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修繕,嗣後經被告承諾修繕,
並由被告出具修復漏水問題完成之保固書後,始與被告簽訂
系爭和解書,並撤回訴訟,其後有長達約4年之時間未再發
生漏水情形。被告雖謂本案與系爭100年和解契約內容基礎
事實相符,原告應受該和解書拘束云云,但依新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可知,本次漏水原因係因被告3樓之熱水
管所致,而被告於100年底所修復者乃「冷水給水管」,顯
然與本次漏水原因不同。鑑定人雖謂系爭結構體內水份尚未
完全宣洩,因而有漏水之情形。然結構體內水份亦非系爭10
0年和解契約協議事項,且就結構體內水份宣洩,除打除原
告所有系爭房屋平頂外,拆除3樓房屋樓地板亦係宣洩方式
之一,原告係信賴被告業已完全修復漏水之情形始撤回訴訟
。豈料被告竟未完全修復,本次再度發生漏水,自仍應歸責
於被告,而與原告無涉。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㈢被告應賠償原告關於系爭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
後陽台平頂之修復費用80,000元。關於系爭房屋客廳、臥室
書桌上方及門口平頂滲、漏水之情形係因被告所有房屋之熱
水管線年久失修所造成業如前述,且就該滲、漏水所造成損
害之回復費用為68,250元亦經鑑定報告所明載;另就系爭房
屋後陽台部分,原告日前委請專業人員進行估價,後陽台平
頂打除費用即需4,000元,此尚不包含後續油漆粉刷之工本
材料費,是以,就本件回復所需費用,共計請求被告賠償80
,000元。
㈣並聲明:
1.先位聲明:
(1)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3樓房屋內,進行其後陽台熱水器
至浴廁之熱水管線漏水修復工程,至系爭2樓房屋損害之漏
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
(2)被告應給付原告昌金葉8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昌金葉、林美吟、林美潔、林衍良各5
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4)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備位聲明:
(1)被告應將系爭3樓房屋,修復至系爭2樓房屋不漏水狀態為
止。修繕方法為:以明管方式,更換原有後陽台熱水器至浴
廁之熱水管線。
(2)被告應給付原告昌金葉8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昌金葉、林美吟、林美潔、林衍良各5
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4)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100年和解契約述及漏水點為「原告二樓房舍臥室及後
陽台天花板漏水及壁癌等結果」此與起訴書第3頁(二)所述
「豈料105年1月30日,原告再度發現『原漏水處』附近再度
發生漏水現象(原證4號)」基礎事實相符。再者,被告自30
餘年前搬進系爭3樓房屋時,即將該屋之熱水地下管線廢棄
,而係使用附掛於後陽台外牆之熱水明管進水,此有100年7
月為攝錄4樓亦有漏水至3樓陽台天花板的情形,同時有攝錄
到3樓熱水管早已是明管狀態為證(被證4、被證5)。再參
酌本案鑑定人於107年11月12日已敘明系爭3樓房屋熱水管暗
管更換為明管前殘存於結構體的水分,即使經過30年仍會造
成2樓漏水原因。兩造自100年簽署和解書至今,對於房屋結
構的基礎事實並未改變。例如原告所聲稱的漏水位置、熱水
管管線及2樓鋼棚位置等結構條件,均與簽署系爭和解書當
時如出一轍,雙方應受和解效力所拘束。是以原告相關請求
顯屬無據。
㈡退步言之,縱本案不受和解效力所拘束,原告於起訴狀自陳
100年間漏水時多次委請水電工勘驗系爭3樓房屋,確認漏水
原因為冷水管,被告始將冷水管改裝為明管。當時系爭2樓
房屋的漏水修復係原告自行委託施工,今鑑定人已敘明結構
體內殘存的水分未充分宣洩出來,原告因漏水受有損害,此
結果應歸責於100年受原告委託廠商未將結構體殘存水分充
分宣洩導致,不應將原告之損害歸責於被告。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2樓房屋因系爭3樓房屋漏水受有損害,
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並賠償損害等,被告則辯稱本案應受系爭
100年和解契約效力所及等語置辯,經查:
㈠系爭2樓房屋漏水之原因:
1.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至現場
會勘鑑定後,該公會106年9月11日新北土技字第1292號鑑定
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果認:
「玖、鑑定作業程序及方法說明
二.作業方法
㈠該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後陽台等處是否有滲、漏
水之情形?所在位置及其面積約略為何?
1.經檢視原告昌金葉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
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後陽台等處有滲、漏
水之情形。
2.上述滲、漏水所在位置詳如平面圖(滲、漏水所在位置平
面圖如附件1)。
3.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等處滲、漏水,係位於該屋西
南臥室平頂,滲、漏水面積約略為10.68平方公尺:
平頂東西長L=3.56公尺*南北寬W=3.00公尺等於10.68平方
公尺。
4.後陽台滲、漏水係位於該屋廚房平頂,滲、漏水面積約略
為10.68平方公尺:平頂東西長L=3.48公尺*南北寬W=0.50
公尺等於1.74平方公尺。
㈡若有漏水,是否與被告許盛全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號3樓房屋有關?
1.經檢視原告昌金葉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
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滲、漏水與被告許盛
全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3樓房屋有關:
⑴經檢視3樓後陽台熱水器至浴廁熱水管線行經路線,與2樓
西南臥室平頂兩處滲漏位置,及客廳滲漏位置相吻合。
⑵經查該3樓後陽台熱水器至浴廁熱水管線,係民國70餘年
興建時裝設,熱水管線材質為氬管,使用年久材質已老化
,又該管線於轉折處需接弩頭接管,弩頭裝置之螺牙使用
年久等,造成熱水管線產生滲、漏水。
2.復檢視原告昌金葉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
2樓房屋陽台滲、漏水與被告許盛全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號3樓房屋無關:
⑴經檢視2樓房屋後陽台平頂滲、漏水位置上方為南側防火
巷,2樓房屋增建鍍鋁鋅鋼棚,鋼棚屋頂破損(破損現況
詳如附件五:鑑定報告書現況照片編號)。
⑵複檢視鋼棚屋頂與2樓房屋外牆銜接,銜接界面敷設之防
水矽利康材料年久老化失效。
⑶再檢視鋼棚屋頂固定釘(含墊片),及固定釘敷設之防水
等材料年久老化,防水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
上述⑴~⑶等因素造成93號2樓房屋後陽台滲、漏水。
原告昌金葉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2樓房屋
後陽台滲、漏水與被告許盛全所有門牌號瑪新北市○○區○
○街○○號3樓房屋無關。
㈢若2樓房屋之損害係因3樓破損、滲、漏水造成者,則修復
3樓房屋漏水原因至不漏水狀態,需多少修復費用(包括
材料、工資、營業稅、行政管理費)及修繕方式為何?又
因3樓房屋漏水,造成2樓破損、滲漏水,所需之回復費用
(包括材料、工資、營業稅、行政管理費)為何?
1.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之損害係因3樓熱水管
線產生滲、漏水,修復3樓房屋漏水原因至不漏水狀態
⑴修復費用:無需修復費用。
⑵修繕方式:以明管方式,更換原有熱水管線。
經檢視3樓房屋已更換自來水及熱水管線,熱水明管銜接後
陽台熱水器穿越後陽台外牆、附掛西南臥室南外牆、穿越南
臥室北外牆進入浴廁、銜接浴缸、預接盥洗盆。
(熱水明管修繕完成詳附件七鑑定報告書現況照片編號14~
18)
2.因3樓房屋漏水,造成2樓破損、滲漏水,所需之回復費用
(包括材料、工資、營業稅、行政管理費)為何?
⑴經檢視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係因3樓原熱水
管線破損導致滲漏水,嗣經3樓更換新熱水管線,已無新
滲漏水水源;惟原熱水管線破損,滲漏水已充滿2樓房屋
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等樓版。
⑵又上述滲漏水等樓版表面刷油漆,導致樓版積水無宣洩管
道,造成客廳西南平頂異狀、客廳西南平頂水潰、臥室(
西南)東南平頂異狀、臥室(西南)門口東北平頂異狀等
現況(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異狀詳附件七
鑑定報告書現況照片編號4~8)
因3樓房屋漏水,造成2樓破損、滲漏水修繕方式:
01.2樓平頂樓版表面油漆及混凝土約2公分打除,靜置3-6
個月,俟樓版結構體內部含滲漏水宣洩完畢。
02.2樓平頂樓版1:3水泥砂漿粉刷,面刷水性油漆(含全面
批土)。
所需之回復費用(包括材料、工資、營業稅、行政管理費
)為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整。」是依系爭鑑定報告
結論可知系爭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滲、漏
水,是因系爭3樓房屋後陽台熱水器至浴廁之熱水管線更
換為明管前之暗管漏水所致;系爭2樓房屋後陽台漏水則
與系爭3樓房屋無關。
2.系爭鑑定報告鑑定人 陳介徐武龍 當庭證稱(見本院107年
11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
⑴「(提示鑑定報告第3至4頁,記載系爭二樓房屋西南臥室平
頂及客廳滲漏水是因系爭三樓房屋後陽台熱水器至浴廁原熱
水管漏水所致,並認系爭二樓漏水問題已因系爭三樓將原熱
水管由暗管更換成明管(新熱水管)而修復完成,則:1.鑑
定人是否於鑑定期間知悉系爭三樓房屋有於鑑定期間更換熱
水管?2.若系爭三樓房屋並無於鑑定期間更換熱水管(且被
告辯稱自民國75年起迄今未曾更換熱水管),如何確定系爭
二樓房屋前開漏水問題是因三樓熱水管漏水所致?且已因三
樓更換熱水管線而修復?)鑑定報告是更換成明管之後不會
再有新的水漏出,但原有在結構體的還是會再裡面。漏水的
情形要先有漏水的水源,第二個是漏水依據我們去現場會勘
的結果,他這個漏水是年代非常久,才會造成鑑定時拍攝照
片水漬的情況,如鑑定報告第二十頁照片編號七、第十九頁
照片編號五、六、鑑定報告第十八頁照片編號四,觀察的結
果認為板面裡面的水已經飽和所以才會從板面有孔隙的地方
才會顯露出如照片的異狀。因為在二樓天花板裡面的水,因
為建築物在板的上端是三樓的樓地板,三樓的地板有裝修材
料,一個是水泥沙漿粉光,一個是上面有地坪的磁磚,頂層
有這二個東西覆蓋住。二樓的天花板是用油漆粉刷,三樓地
板的材料及二樓的油漆都把樓板中水可以滲漏出來的管道堵
住了,因為熱水管線滲漏的水就會囤積在樓板結構中都沒有
出來,現在照片看到的就是因為樓板有裂縫,水才有管道從
細微的裂縫中滲漏出來,滲漏出來就會造成鑑定報告中照片
所呈現的水漬情況。1.不是因為這個原因。2.囤積在樓板內
部結構的水份如果沒有宣洩出來的話,在二樓天花板就會看
到跟鑑定報告照片類似的情況,因為樓板內部的水沒有其他
管道可以宣洩出來,所以我們修復方法也有提到必須把二樓
天花板油漆及粉刷層都刮掉,讓樓板內殘留的水份能夠有宣
洩出來的機會,這樣二樓天花板的異狀才會根本的解決。」

⑵「目前的技術,油漆一種是水性,一種是油性。如果用油性
處理板面,整個都沒有毛細孔,水性的就會有毛細孔,一般
室內居家我們不建議用油性粉刷。平頂施作油漆的過程中,
一定會把平頂的異狀刮除,再粉刷,做比較好的就會整片整
個格局的平頂刮除再粉刷。這個方法跟鑑定報告都修復方法
一樣,但不同的是結構體裡面的水何時可以釋放完成,刮除
之後粉刷層及油漆都不可馬上施作,要經過一段時間讓裡面
的水份釋放完畢才可施作。」。
⑶「(根據上述的說明,是否表示即使熱水管的暗管漏水發生
在民國75年以前,仍然有可能在民國100或105年才產生二樓
房屋平頂異狀凸起及滴水之情形?)油漆材料老化,油漆本
來是有防水的功能,使用年限25年也差不多了,會產生疲乏
、裂縫的縫隙,水才會漏出。因為水沒有宣洩的管道有可能
存在在25年或30年,因為也不會蒸發。」、「(技師意思是
因為樓板的水有可能存在二、三十年以上,所以即使被告近
五年內屋內水管完成沒有進水,也不影響鑑定結果?)是。
」。
⑷「(民國100年的時候兩造曾因漏水的問題協調過,當時認
為是三樓冷水管漏水導致二樓漏水及平頂有異狀,當時是把
冷水管更換成明管,二樓自行修繕天花板,有無可能當時樓
板內部的水冷水管及熱水管皆有可能漏水?)剛剛庭上所述
自來水,鈞院107年2月14日函詢有自來水的費用,我比對了
一下,水費是0的相當多,幾乎都是0,我從這邊研判,如果
是自來水有漏水水費應該不會是0。水費單最早期是民國100
年11月,自來水有裝拆過,我鑑定的時候有問兩造,三樓10
0年11月8日有把自來水取消掉,103年到105年又有把自來水
裝回去,從這個時間點我在去比對水費發生的費用,就可以
比對出是否為自來水漏水,能夠確定的是不是自來水漏水造
成的,因為自來水的管線沒有改變。當事人有跟我說100年
12月自來水管更換為明管。自來水使用度數是依據水錶計費
,如果有在滲漏的話,尖峰時段會滲漏的比較慢,但是一到
離峰時段反而會滲漏的很快,二個月如果有滲漏的話不可能
只有八度。所以從被告把冷水管改成明管是100年12月,在
100年9月到11月間用水的度數來判斷應該不是冷水管漏水。
鑑定的時候無法鑑定100年時,自來水管有無漏水,只能以
這些情況判斷。」。
3.是依系爭鑑定報告及鑑定人前開證述及說明,可知系爭2樓
房屋105年1月起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滲、漏水,
與100年間臥室等處漏水之原因,均是因系爭3樓房屋後陽台
熱水器至浴廁之熱水管線更換為明管前之暗管漏水所致(並
非冷水管漏水),且該熱水暗管滲、漏水之水源因無蒸發途
徑即使經過2、30年仍存在於樓版中,因此雖被告系爭3樓房
屋之熱水管線已於70年代更換為明管,但更換前漏水所致樓
板飽含水源之情形仍然存在;系爭2樓房屋於100年間進行修
復時,若未給予3至6個月之充足時間讓樓板內之水份釋放完
畢即施作粉刷層及油漆,即會導致水源仍積存於樓板內並於
粉刷層及油漆等結構因年久發生裂縫時,發生系爭2樓房屋
105年1月起之漏水情形。
㈡系爭2樓房屋105年1月起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滲、漏
水所生損害為系爭100年和解契約效力所及,說明如下:
1.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
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737條
分別定有明文。
2.依系爭100年和解契約(原證3)之內容:「茲因乙方(即本
件被告)房屋漏水遲未修繕造成甲方(即本件原告昌金葉)
二樓房舍及後陽台天花板漏水及壁癌等結果,對甲方造成財
產及非財產上等損害,雙方同意針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
簡易庭100年度板簡調字第503號案件達成和解,並約定條件
如下:一、乙方承諾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前徹底修
復造成甲方房屋漏水之問題,並提供修繕人員出具之修復漏
水問題完成之保固書影本(保固期限一年以上)乙份予甲方
留存。二、日後甲方若發現尚有其他因乙方房屋漏水所造成
之甲方房屋損壞,乙方承諾於獲甲方口頭或書面送達後二週
內完成修繕漏水情形,且修復所造成之甲方房屋損壞。...
。」可知依和解內容被告僅須就嗣後即和解後新發生因系爭
3樓房屋管線漏水未修復等事由致系爭2樓房屋漏水受損時負
修復及賠償之責。
3.又系爭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及門口105年1月起之滲
、漏水,與100年間臥室等處漏水之原因相同,且因系爭2樓
房屋於100年至101年間進行修復時,未給予3至6個月充足時
間讓樓板內之水份釋放完畢即施作粉刷層及油漆,導致水源
仍積存於樓板內並於粉刷層及油漆等結構因年久發生裂縫而
生系爭2樓房屋105年1月起之漏水情形,已於前述,佐以原
告自陳依系爭100年和解契約之約定系爭2樓房屋因漏水所致
損害係由原告昌金葉自行進行修繕等語(見本院107年12月
21日言詞辯論筆錄),則系爭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
及門口105年1月起之漏水原因既非和解後新發生系爭3樓房
屋管線漏水未修復等應由被告負責之事由所致,且係依約應
由被告修繕之系爭2樓房屋未能妥善修繕所生,是被告辯稱
原告起訴主張105年1月後系爭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
及門口因漏水所致損害為前述和解契約效力所及,被告不須
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原告先位聲明部分:
1.原告起訴主張105年1月後系爭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
及門口因漏水所致損害為前述和解契約效力所及,被告不須
負賠償責任,且系爭2樓房屋後陽台漏水與系爭3樓房屋無關
,均已於前述。
2.依系爭鑑定報告鑑定人陳介、徐武龍當庭證稱(見本院107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系爭三樓房屋熱水管為明
管之情形下,縱有破裂漏水,是否會造成系爭二樓房屋如本
件臥室、客廳等處滲漏水之情形?)本件鑑定案,我們去看
得時候有去瞭解原來熱水管走的路徑,目前他的明管是附掛
房屋背面的外牆,這個外牆的明管如果有滲漏的話應該很容
易察覺,且如果有滲漏的話,二樓或一樓一定會察覺有滲漏
,那個熱水管(一般是金屬管)是六公尺壹支接起來的。明
管進到屋內一般是用銑孔(讓牆面出現一個洞,讓水管可以
進入)讓水管的彎頭可以進入屋內,這個彎頭的部分如果有
滲漏的話明管也都會察覺,我們當初鑑定的時候有檢視屋外
及進到屋內的部分,都是處於正常的狀況下。」可知系爭3
樓房屋之熱水管明管並無漏水之情形,並無修繕必要。又系
爭鑑定報告已詳載因系爭3樓房屋已更換熱水管線為明管,
已無新滲漏水源,故「系爭2樓房屋因樓板飽含水分所致屋
內滲漏水等損害,應以2樓平頂樓版表面油漆及混凝土約2公
分打除,靜置3至6個月,俟樓版結構體內部含滲漏水宣洩完
畢後,2樓平頂樓版1:3水泥砂漿粉刷,面刷水性油漆(含全
面批土)之方式進行修繕。」可見系爭2樓房屋本件漏水問
題之修繕應由2樓屋內進行,而與系爭3樓房屋無關。
3.是原告以先位聲明一、二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3
樓房屋內,進行其後陽台熱水器至浴廁之熱水管線漏水修復
工程,至系爭2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
止;被告應給付原告昌金葉80,000元(系爭2樓房屋因修復
漏水所致損害之修繕費用),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4.依系爭100年和解契約,系爭2樓房屋因漏水所致損害應由原
告昌金葉自行修繕,而系爭2樓房屋105年1月起再次發生漏
水係因原告昌金葉前未妥善修繕所致,已於前述,則被告既
不負系爭2樓房屋前開修繕之責,原告等人係因原告昌金葉
未妥為修繕所致本次漏水致居住品質受到侵害,自非被告有
何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故原告以聲明三請求被告應分別給
付原告昌金葉、林美吟、林美潔、林衍良各50,000元之精神
慰撫金,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㈣原告備位聲明部分:
1.原告起訴主張105年1月後系爭2樓房屋客廳、臥室書桌上方
及門口因漏水所致損害為前述和解契約效力所及,被告不須
負賠償責任,系爭2樓房屋後陽台漏水與系爭3樓房屋無關,
又系爭2樓房屋本件漏水問題之修繕應由2樓屋內進行,而與
系爭3樓房屋無關,且系爭3樓房屋之熱水明管並無漏水,均
已於前述。是原告以備位聲明一請求:被告應將系爭3樓房
屋,修復至系爭2樓房屋不漏水狀態為止。修繕方法為:以明
管方式,更換原有後陽台熱水器至浴廁之熱水管線;及於本
院107年12月21日補充前開聲明是指被告應將系爭3樓房屋地
板打掉協助樓板水源蒸發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2.又原告聲明二及三之請求及所持理由與先位聲明二及三相同
,且均經本院於前先位聲明部分判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
說明如前,茲不贅述。
四、從而,原告起訴求為判決如先位及備位訴之聲明之請求,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
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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