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相對人 郭子聖 相對人 郭李桂 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49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0月28日至115年10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5年11月4日向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74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85年11月4日至95年11月4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793,23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又聲請人已於93年4月16日與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並完成債權讓與之法定程序,是本案之債權已合法移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658-10│建│││134│全部│郭子聖│├──┼───┼────┼───┼───┼────┼─┼──┼──┼────┼─────┼────┤│002│花蓮縣○○○鄉○○○段││1969-14│建│││148│全部│ 郭李桂香 │└──┴───┴────┴───┴───┴────┴─┴──┴──┴────┴─────┴────┘┌─────────────────────────────────────────────────────┐│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9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188│花蓮縣光復│花蓮縣光│住商用、│1層71.07│271.46│陽台│5.96│平方公尺│全部│郭子聖│○○○鄉○○路30│復鄉大安│鋼筋混凝│2層86.84││││││││││號│段658-10│土造、3│3層86.84│││││││││││地號│層│屋頂突出物│││││││││││││10.95│││││││││││││騎樓15.76│││││││├──┼───┼─────┼────┼────┼─────┼───┼───┼───┼────┼───┼───┤│002│1465│花蓮縣光復│花蓮縣光│住商用、│1層49.3│261.59│陽台│10.08│平方公尺│全部│郭李桂│○○○鄉○○路32│復鄉大安│鋼筋混凝│2層85.88││││││香││││號│段1969-1│土造、3│3層85.88│││││││││││4地號│層│屋頂突出物│││││││││││││5.24│││││││││││││騎樓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