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舒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立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