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8號
聲請人 張文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振結 、 尤秀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尤秀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8號
聲請人 張文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振結 、 尤秀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尤秀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