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5號

抗告人 張桂月

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雅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7日移送管轄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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