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13號

聲明人 林聖凱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林永耀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林永耀於112年3月2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永耀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永耀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