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36號債權人 陳政峰 上列債權人陳政峰因與債務人 林毅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政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中,應表明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