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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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一凡指定辯護人張智程律師(義務律師)具保人 彭瑞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瑞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一凡因本案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1月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彭瑞鈴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等節,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
1紙為證(見109偵12810卷第46至47頁),應堪認定。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0年12月20日14時1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同時通知具保人本次庭期;辯護人本次庭期前協助電話聯繫上被告,已提醒其遵期到庭,被告卻無故未到庭等情,業據辯護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本院送達證書共2紙、報到單1紙為憑(見訴卷第129、133、135至137頁)。又本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執行拘提,被告仍未到庭一節,有該分局111年1月21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113600087號函檢附本院拘票2紙、報告書1紙、現場照片2張為憑(見訴卷第143至151頁)。再參以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被告已另案通緝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共2紙、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1紙為證,足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