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陳楊碧金
陳素娟 陳素卿 陳文宗 陳文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再審被告 陳志榮
陳林豆 陳志遠 陳蕙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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