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岱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岱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岱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謝岱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宣││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犯罪日期├────┬─────┼────┬─────┤│號││刑│(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3月│99.09.22│本院99年│100.01.06│本院99年│100.01.27│││二級│││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毒品│││2610號││2610號││├─┼──┼──┼────┼────┼─────┼────┼─────┤│2│施用│3月│99.08.31│本院99年│100.01.21│本院99年│100.02.21│││二級│││度簡字第││度簡字第││││毒品│││2698號││2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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