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4號上訴人辛○○○
庚○○己○○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丁○○、壬○○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