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菩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菩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菩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蕭菩提因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援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菩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宣告刑所示之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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