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玉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玉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玉梅前因竊盜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邱玉梅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8月18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11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
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1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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