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月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副、風向骰子壹顆、骰子叁顆、牌尺肆支及抽頭金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月蜂賭博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2194號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3月17日期滿。扣案之麻將牌
1副、風向骰子1顆、骰子3顆、牌尺4支及抽頭金新臺幣(下同)600元等物,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1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1年3月1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扣案之麻將牌1副、風向骰子1顆、骰子3顆、牌尺4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抽頭金600元則為被告因犯本案賭博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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