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宗平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宗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宗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石宗平先後: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由被告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5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1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1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嗣被告再提出上訴,終由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45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㈠至㈡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上開㈢、㈣所示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4年4月(聲請書誤植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6月13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2年10月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9月12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於
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6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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