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03號
原   告  張秋燕
被   告  王正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證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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