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7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34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犯重利罪之單一故意,乘 黃長富 亟需用錢之急迫情形,接續貸以金錢,約定每1個月為1期,每期每新台幣(下同)10萬元5000元之利息(即月息為5%,換算年利率為60%),各筆貸款之金額、貸款日期、還款日期、繳交之利息均詳如附表編號1-20所示。甲○○因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新台幣(下同)31萬7500元。至附表編號21至24部分,乙○○因不堪重利之負荷,僅償還
20萬元,尚積欠甲○○120萬元,且利息均尚未支付,並以支票及本票作為擔保。
(二)甲○○於民國95年8月8日凌晨1時50分許,因不滿乙○○未償還前述本金及利息,前往乙○○位於苗栗縣公館鄉中義村10鄰225號之住處催討債務,獨自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毀壞乙○○客廳內酒廚、置物櫃玻璃、茶具茶壺、洋酒、古董鐘、神像等物品。因乙○○之女丙○○出手阻擋,甲○○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抓傷丙○○,致其受有兩臂抓痕傷及皮膚、左腿破皮流血之傷害。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長富、丙○○及黃長富之妻 劉金蓮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三)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驗傷診斷書1紙、現場照片8張、供擔保之票據影本。
三、量刑之理由:爰審酌被告先前並無任何前科,足認為品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所為本件重利犯行部分,取得重利之筆數有20筆,各筆金額均在1-3萬元之間,共計有317,500元,但重利利率換算為年息60%,情節並非十分嚴重(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年息上限為48%可供參考),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有悔改及善後誠意,已當庭承諾免除所有未償本金之利息,並再免除本金18萬元範圍以內之債務(本院卷第44頁),惟因被害人拒絕而未能達成和解;傷害犯行部分,所造成被害人之傷害結果,並非十分嚴重,均僅為抓痕或破皮流血之傷害,此部分亦坦承犯行,未為不實辯解;毀損犯行部分,其犯罪動機係為宣洩未能回收貸款之不滿,毀損物品有多樣,大多為易碎物品,犯後態度亦同前所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各於依法減刑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44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至於量刑理由,因有必要,特別另為說明如上。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借款日期│還款日期│金額│利息│├──┼────┼────┼────┼─────┤│1│94.3.9│94.4.9│15萬元│7500元│├──┼────┼────┼────┼─────┤│2│94.4.5│94.5.5│20萬元│1萬元│├──┼────┼────┼────┼─────┤│3│94.4.20│94.5.20│60萬元│3萬元│├──┼────┼────┼────┼─────┤│4│94.7.5│94.8.5│20萬元│1萬元│├──┼────┼────┼────┼─────┤│5│94.7.25│94.8.25│30萬元│1萬5000元│├──┼────┼────┼────┼─────┤│6│94.8.10│94.9.10│20萬元│1萬元│├──┼────┼────┼────┼─────┤│7│94.9.5│94.10.5│20萬元│1萬元│├──┼────┼────┼────┼─────┤│8│94.11.5│94.12.5│30萬元│1萬5000元│├──┼────┼────┼────┼─────┤│9│94.11.20│94.12.20│20萬元│1萬元│├──┼────┼────┼────┼─────┤│10│94.11.25│94.12.25│30萬元│1萬5000元│├──┼────┼────┼────┼─────┤│11│94.12.14│95.1.14│35萬元│1萬7500元│├──┼────┼────┼────┼─────┤│12│95.1.10│95.2.10│30萬元│1萬5000元│├──┼────┼────┼────┼─────┤│13│95.1.20│95.2.20│50萬元│2萬5000元│├──┼────┼────┼────┼─────┤│14│95.1.30│95.2.30│50萬元│2萬5000元│├──┼────┼────┼────┼─────┤│15│95.2.10│95.3.10│35萬元│1萬7500元│├──┼────┼────┼────┼─────┤│16│95.3.20│95.4.20│50萬元│2萬5000元│├──┼────┼────┼────┼─────┤│17│95.3.30│95.4.30│25萬元│1萬2500元│├──┼────┼────┼────┼─────┤│18│95.4.10│95.5.10│30萬元│1萬5000元│├──┼────┼────┼────┼─────┤│19│95.4.27│95.5.27│35萬元│1萬7500元│├──┼────┼────┼────┼─────┤│20│95.5.10│95.6.10│30萬元│1萬5000元│├──┼────┼────┼────┼─────┤│21│95.5.20│已償還│50萬元│0│├──┼────┤20萬元,├────┼─────┤│22│95.6.5│尚積欠│25萬元│0│├──┼────┤120萬元├────┼─────┤│23│95.7.5││35萬元│0│├──┼────┤├────┼─────┤│24│95.7.20││30萬元│0│├──┴────┴────┴────┴─────┤│已給付利息總計31萬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