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276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被   告  邊紹宇
       倪海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以「貴行桃園分行」
履行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合意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
信約定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