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複 代理人 張其倫
上列原告對被告 黃進財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