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25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纘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俊琳 (原名 林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108年1月31日前提出書狀1式2份,說明
請求被告即反訴原告給付新臺幣17,000元之請求權基礎(即
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及相關事證。
四、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7年1月31日前提出書狀1式2份,說明下
列事項:㈠、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
依據之法律關係)為何?㈡、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
訴訟標的、防禦方法相牽連之情形為何?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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