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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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啓政 即 瑋衡 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崴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4,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