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58號
原   告  王後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秀關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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