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杜淑芬 代理人 杜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禎修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100年1月30日│50,000元│FA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