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阜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六號被告余阜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
306號被告余阜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4月2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93公克,空包裝重0.2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余阜興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1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4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8號、第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本院99年度審毒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93公克,空包裝重0.27公克),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02301160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